高翔水表有限公司

高翔水表有限公司与临沂市东方仪表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4000号

原告:**水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9722735G。

法定代表人:臧聚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强,男,1988年3月13日生,系该公司法务部职工,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临沂市东方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工业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6601645964。

法定代表人:赵明明,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0年1月5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水表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东方仪表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发现,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不明确,缺乏担保追偿案件事实要素,无证据和证据来源说明,在本院补证举证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能完成补正,导致起诉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水表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少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