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翔水表有限公司

某某水表有限公司、郯城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2048号之一
申请人:**水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9722735G。
法定代表人:臧聚高,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德良,临沂兰山柳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郯城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郯城县郯城街道师郯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168410345C。
法定代表人:冯辉,总经理。
被申请人:郯城县农村饮水安全两年攻坚建设管理项目部,住所地山东省郯城县新区。
负责人:冯辉,主任。
申请人**水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郯城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郯城县农村饮水安全两年攻坚建设管理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水表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郯城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郯城县农村饮水安全两年攻坚建设管理项目部价值45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郯城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郯城县农村饮水安全两年攻坚建设管理项目部价值45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水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魏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