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翔水表有限公司

某某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财保338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高翔水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9722735G。

法定代表人:臧聚高,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德良,临沂兰山柳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76年7月1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高翔水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翔水表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了(2020)鲁1302财保338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的房产。2021年3月30日,高翔水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所有的位于临沂市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莉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