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翔水表有限公司

高翔水表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02民初18202号
原告:高翔水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9722735G,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臧聚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临沂兰山临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4月23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原告高翔水表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或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本院查证后被告***的送达地址仍不能确定,原告也不申请公告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翔水表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晓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