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1026民初601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西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MA5L1Y417F。
住所地:广西北流市永顺路一区***号*楼。
法定代表人:余俊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
被告(反诉原告):***,男,196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弘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被告***、***在答辩期内于2018年11月13日提起反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2019年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广西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反诉原告(本诉被告)***、***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现本诉原告及反诉原告因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诉原告广西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8,565元,减半收取9282.5元,由本诉原告广西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444元,减半收取5,722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农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