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全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璧山区河宇建材租赁站与贵州全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4508号
原告:璧山区河宇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曙光村一社保管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UR5LH7N。
经营者:曾德军,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粉粉,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平坝县。
被告:贵州全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电商生态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AR3752。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原告璧山区河宇建材租赁站诉被告贵州全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璧山区河宇建材租赁站于2020年7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璧山区河宇建材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璧山区河宇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1.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璧山区河宇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潘毅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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