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全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璧山区河宇建材租赁站与贵州全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4508号
原告:璧山区河宇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曙光村一社保管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UR5LH7N。
经营者:曾德军,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粉粉,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平坝县。
被告:贵州全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电商生态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AR3752。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原告璧山区河宇建材租赁站诉被告贵州全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璧山区河宇建材租赁站于2020年7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璧山区河宇建材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璧山区河宇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1.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璧山区河宇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潘毅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