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全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杰建材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2民初2363号之一
申请人:***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马官镇马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308899251G。
法定代表人:梁柱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锐宁,男,1972年8月28日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系该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10月10日,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被申请人:褚代海,男,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被申请人:贵州全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
申请人***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褚代海、贵州全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黔0422民初236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褚代海、贵州全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以申请标的207099.57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现应解除对被申请人***、褚代海、贵州全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以申请标的207099.57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褚代海、贵州全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以申请标的207099.57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大府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龚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