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全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全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凤冈县交通建设服务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27民初2541号 原告:贵州全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电商生态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AR375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凤冈县交通建设服务中心(曾用名:凤冈县农村公路管理局),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街道**大厦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327761394243B。 负责人:王**。 原告贵州全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凤冈县交通建设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3年10月19日依法向原告贵州全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要求原告按通知书上的时间交纳诉讼费用,但原告直至开庭审理时仍未按本院通知的要求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全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龙再学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欧川川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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