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宏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武胜县万善年建租赁站、海峡宏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622民初1248号之一
解除申请人:***万善年建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万善镇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622MA62B85K7F。
经营者:***,男,汉族,1968年1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峡宏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宏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云龙乡学堂片155号,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350124754996764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万善年建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海峡宏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作出(2022)川1622民初1248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海峡宏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51585.72元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查询范围为银行存款)并对查询到的银行存款在金额限额内进行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万善年建租赁站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所有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万善年建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海峡宏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51585.72元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查询范围为银行存款)并对查询到的银行存款在金额限额内进行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