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雪帝啤酒有限公司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26民初1566号之一
原告:山东雪帝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栗振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雪帝啤酒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山东雪帝啤酒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雪帝啤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雪帝啤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40元,减半收取计6520元,保全费4520元,由山东雪帝啤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