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民终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北鑫旺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88号翰林观天下22号公寓1901-1907室。
法定代表人:张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伟伟,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36号。
法定代表人:卞赛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骁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造甲南里11号楼11-4幢264室。
法定代表人:王桂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骁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河北鑫旺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旺公司)与上诉人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以下简称瑞祥佳艺分公司)、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祥佳艺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2民初5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鑫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伟伟,瑞祥佳艺分公司及瑞祥佳艺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骁勇、王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旺公司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中的第一、第二项;撤销一审判决中的第三项,并改判二被上诉人共同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27600元(违约金暂定至2018年9月1日,直至二被上诉人支付完毕之日止);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在查明且确认被上诉人违约的情况下,却未支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系枉法裁判,于法无据,请求贵院依法予以纠正。被上诉人未依据《设计合同》约定向上诉人交付全套设计图纸,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1、2018年5月25日鑫旺公司与北京瑞祥分公司订立的《设计合同》,鑫旺公司依约向北京瑞祥分公司支付合同款15000元,北京瑞祥石家庄分公司为鑫旺公司出具了收据(但收据原件仍在北京瑞祥石家庄分公司处)。同时鑫旺公司按照北京瑞祥石家庄分公司设计师刘明的要求发送了设计师进行设计所需要的全部资料,鑫旺公司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在庭审中,二被上诉人对此事实均认可并无异议。2、依据2018年5月25日鑫旺公司与北京瑞祥分公司订立的《设计合同》第二条:“设计工期为6天”及《设计合同》第五条第7项:“北京瑞祥石家庄分公司应向鑫旺公司提供加盖北京瑞祥专用图章的全套施工图纸”约定,北京瑞祥分公司应当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向鑫旺公司交付加盖北京瑞祥设计章的全套施工图纸由鑫旺公司验收确认,且交付全套图纸应符合设计标准。但是北京瑞祥分公司未按照《设计合同》约定的6天设计工期向鑫旺公司交付全套设计图纸,北京瑞祥分公司已经构成严重违约。3、庭审中与制作询问笔录之时,一审询问北京瑞祥石家庄分公司是否知道鑫旺公司已经装修完毕的情况,北京瑞祥石家庄分公司的回复是北京瑞祥石家庄分公司的设计师只在签订合同前去过涉案工程处一次,仅仅浏览一下待设计环境,后期再也没有去过。现上诉人着重说明以下事宜:《设计合同》约定的履行顺序为:(1)签订合同后,鑫旺公司向北京瑞祥石家庄分公司支付15000元(鑫旺已完成)(2)北京瑞祥石家庄分公司根据鑫旺公司的要求提供效果图(北京瑞祥石家庄分公司未完成)(3A)如业主认为效果图与需求不一致则需要修改,设计方则进行相应调整(北京瑞祥石家庄分公司未完成)(3B)如业主对效果图满意,则设计方需要进场测量、勘察待设计环境,按照效果图进行区域划分,确保现场环境与效果图一致(4)完成设计图纸(包括但不限于平面图、顶面天花图、结构平面图等)(5)鑫旺公司确认尾款数额无异议(6)北京瑞祥石家庄分公司与鑫旺公司同时交付加盖印章的全套设计图纸即效果图,支付设计费尾款。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在北京瑞祥石家庄分公司仅在签订合同前去过一次的情况下,北京瑞祥石家庄分公司不可能对设计环境进行测量,进而不可能凭空制作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全套设计图纸,且北京瑞祥石家庄分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完成全套设计图纸。4、因北京瑞祥石家庄分公司未在6日之内完成全套的设计图纸,属于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鑫旺公司支付违约金。因北京瑞祥石家庄分公司至今连效果图都未向鑫旺公司交付,也未去设计现场进行勘察、测量,这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如此明显严重的违约行为,一审却不顾案件事实及被上诉人严重违约行为,违法驳回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明显属于枉法裁判,于法无据。二、在《设计合同》合法有效及被上诉人违约的情况下,依据《设计合同》的约定,上诉人按约定要求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完全符合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一审驳回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系适用法律错误。在被上诉人未在设计工期内向上诉人交付全套设计图纸构成严重违约的情况下,一审应当按照《设计合同》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判决被上诉人承担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但一审却驳回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三、瑞祥佳艺分公司系瑞祥佳艺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在瑞祥佳艺分公司违约时所产生的违约责任,瑞祥佳艺公司应当与瑞祥佳艺分公司共同承担。
瑞祥佳艺分公司、瑞祥佳艺公司辩称:第一,鑫旺公司主张北京瑞祥公司构成违约完全不能成立。其主张违约的理由为北京瑞祥没有交付图纸和效果图,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的第四条规定,甲方应在支付全部尾款之后,乙方再交付图纸和设计图,在甲方支付全部尾款之前,乙方不可能把设计图完全交给甲方,这是由设计行业的特殊性决定的,所以设计图交付之前必须要收到全款。第二,我们会提交由鑫旺公司书面授权的受委托人与我公司设计师的微信聊天记录,从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由于鑫旺公司原因一直要求进行设计变更,在多次设计变更之后,我公司依据合同5.5条要求甲方增加设计费,甲方不同意,然后与我方解除合同,应当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瑞祥佳艺公司、瑞祥佳艺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反诉请求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认定合同有效,但却认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都没有违约,明显违反逻辑,与事实不符。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设计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应当在将全部设计费用支付完成后,上诉人才能将图纸(包括全套施工图及效果图)交付给被上诉人。原审已经查明被上诉人仅仅支付一半的设计费即要求与上诉人终止合同,明显违反了《设计合同》第五条第4款约定:“本合同生效后,非乙方原因,甲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则甲方仍按本合同规定之设计总额向乙方支付费用”,对于被上诉人单方终止合同的行为,应当认定被上诉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二、原审认定上诉人未在6天内完成设计,明显与事实不符。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设计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设计方案,并多次与被上诉人沟通,并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由于被上诉人未支付设计合同的尾款,依据《设计合同》的约定,有权不向被上诉人交付图纸。原审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认定上诉人未在6天内完成设计,明显没有任何的依据,与事实完全不符。
鑫旺公司辩称:第一,依据设计合同的第二条第一项,设计工期为六天,北京瑞祥石家庄公司必须在设计工期六天之内完成全部图纸的设计,同时依据设计合同的第二条的第二项,需要将全部设计图纸交由甲方审核、签字或盖章确认,这是北京瑞祥石家庄分公司首先应当履行两个义务,河北鑫旺并没有要求北京瑞祥石家庄分公司在河北鑫旺交付尾款之前让他交付图纸,而是说在将全部图纸在六天的设计工期之内完成后,先应当交由甲方审核签字或者盖章确认,但至今北京瑞祥石家庄分公司没有将全部设计图纸交由河北鑫旺审核签字或者确认,北京瑞祥石家庄分公司所称应当将尾款全部支付完毕之后再交付图纸,并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河北鑫旺公司不存在违约,是北京瑞祥石家庄分公司存在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鑫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瑞祥佳艺分公司订立的设计合同;2.依法判决瑞祥佳艺分公司返还原告支付的设计费15000元;3.请求依法判决瑞祥佳艺分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截至2018年9月1日违约金数额暂定27600元,直至被告支付完毕之日止);4.依法判决瑞祥佳艺公司与其分公司向原告共同承担返还设计费及支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5.依法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全部承担。
反诉原告瑞祥佳艺分公司、瑞祥佳艺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继续履行与反诉原告签订的设计合同;2.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合同款项15000元,违约金9000元;3.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一审查明的事实:2018年5月25日,鑫旺公司与瑞祥佳艺分公司签订《设计合同》,约定鑫旺公司委托瑞祥佳艺分公司承做装饰工程设计,工程详细地址为军鼎科技园14号楼,设计工期6天,全套图纸交由鑫旺公司审核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同时,鑫旺公司需签署《设计移交单》,并在2日内给予瑞祥佳艺分公司回复,否则视同鑫旺公司已审核及认同该设计方案,服务周期为自鑫旺公司付首期款之日起至涉及范围内的装修工程完工之日止。该合同第三条第2项设计标准约定,设计图纸在鑫旺公司全部认可后,须由鑫旺公司或鑫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鑫旺公司尾款确认后,瑞祥佳艺分公司提供加盖设计章的全套施工图纸,移交鑫旺公司,瑞祥佳艺分公司将永久存档;开工当日,设计师必须到现场与鑫旺公司及施工队进行交底、重点部位需要重点说明;工程龙骨骨架完成时,设计师必须到现场进行设计中期验收;施工中出现设计疑问,设计师在安排好其他工作的前提下,3日内必须到施工现场解决问题,如需更改方案,则经双方协议设计变更费用。该合同第四条设计费用,双方约定总合同金额为30000元,该合同签订2日内,鑫旺公司应付给瑞祥佳艺分公司总合同款的50%,计人民币15000元,作为首期款;图纸全部交付鑫旺公司前(包括全套施工图及效果图),鑫旺公司应付给瑞祥佳艺分公司总合同款的50%,计15000元。该合同第五条约定,经双方审定确认的设计方案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鑫旺公司有权提出设计方案变更,其变更如造成瑞祥佳艺分公司无法设计实施或因鑫旺公司未能及时确定方案而出现的损失,瑞祥佳艺分公司不承担责任;瑞祥佳艺分公司应提供鑫旺公司加盖“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专用出图章的全套施工图纸,瑞祥佳艺分公司仅对加盖此设计章的图纸内容承认并进行设计售后服务。由于鑫旺公司未能及时付款或未能及时验收,导致瑞祥佳艺分公司延期交付设计图纸时,每延误一天,鑫旺公司向瑞祥佳艺分公司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的违约金;由于瑞祥佳艺分公司原因不能按时交图,每延误一天瑞祥佳艺分公司向鑫旺公司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的违约金。双方签订《设计合同》当日,鑫旺公司向瑞祥佳艺分公司支付首期款15000元。另查明,瑞祥佳艺分公司系瑞祥佳艺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鑫旺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已施工完毕,瑞祥佳艺分公司、瑞祥佳艺公司认可工程位置,但对工程完工情况及使用设计图纸情况不知情。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鑫旺公司与被告瑞祥佳艺分公司订立的《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鑫旺公司亦支付合同首期款,故涉案《设计合同》依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涉案《设计合同》第二条第1项约定,设计工期为6天,瑞祥佳艺分公司应当在6天内完成全部图纸设计,在其未完成该义务前,无权要求鑫旺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该合同第三条第2项(1)图纸绘制F款约定,鑫旺公司尾款确认后,瑞祥佳艺分公司提供加盖设计章的全套施工图纸,移交鑫旺公司,瑞祥佳艺分公司将永久存档。结合该合同第四条第3项约定,图纸全部交付鑫旺公司前(包括全套施工图及效果图),鑫旺公司应付给瑞祥佳艺分公司总合同款剩余的50%,计15000元,在其未支付剩余合同款前,无权主张瑞祥佳艺分公司向其交付全部设计图纸。故鑫旺公司在未支付剩余合同款的情况下,以瑞祥佳艺分公司未交付图纸为由主张本诉二被告构成违约理据不足;瑞祥佳艺分公司、瑞祥佳艺公司无证据证实其在设计期6天内完成设计,而以鑫旺公司未支付剩余合同款为由,反诉主张鑫旺公司违约,同样理据不足,故对于双方互相主张对方违约,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请,均不予支持。根据设计合同内容可知,鑫旺公司的合同利益为自瑞祥佳艺分公司处获得全套设计图纸,并由该被告在该合同设计范围内提供设计服务;瑞祥佳艺分公司的合同利益为自鑫旺公司处获取全部设计费用30000元。现经查明,瑞祥佳艺分公司、瑞祥佳艺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经按约定完成涉案工程图纸设计,且对涉案工程施工情况不知情;鑫旺公司在支付首期款15000元后,剩余合同款未支付,且主张涉案工程已经完工。因此,本案各方合同利益均已无法实现,涉案设计合同已无履行基础,故对于鑫旺公司提出解除设计合同的诉请,予以支持。鑫旺公司已向瑞祥佳艺分公司支付首期款15000元,现该合同双方均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涉案设计合同已无履行可能,故对于鑫旺公司主张瑞祥佳艺分公司返还设计费15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经查明,瑞祥佳艺分公司系瑞祥佳艺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瑞祥佳艺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应当由被告瑞祥佳艺公司承担,故对于原告鑫旺公司提出由瑞祥佳艺公司共同承担返还设计费民事责任的主张,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河北鑫旺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河北鑫旺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的设计费15000元;三、驳回本诉原告河北鑫旺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诉讼费865元,由原告河北鑫旺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60元,被告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5元;反诉诉讼费200元,由反诉原告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费用本诉原告、反诉原告已预交)。
二审中,瑞祥佳艺分公司、瑞祥佳艺公司提供证据:1、甲方授权委托人王媛与瑞祥佳艺分公司设计师赵云涛的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鑫旺公司一直在要求变更,瑞祥佳艺分公司一直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变更,因此按照合同条款第5.5条,瑞祥佳艺分公司是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一审因设计师赵云涛辞职找不到人没有出示微信聊天记录,原始载体是赵云涛的手机。鑫旺公司质证意见: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证据不能证明北京瑞祥在设计工期六天内完成了全套图纸的设计,只是证明设计师与鑫旺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北京瑞祥所发效果图的一个沟通,属于北京瑞祥在设计工期六天内的一个正常沟通,并不影响北京瑞祥在设计工期六天内应当完成全部图纸设计的工作,对北京瑞祥要证明的目的及事实不认可。2、一部分设计图纸。用以证明:瑞祥佳艺分公司履行了设计义务,由于对方变更大不同意付费,所以解除合同。鑫旺公司质证意见:不属于是新证据,该证据一直在北京瑞祥的工作人员的手中。该图纸以及效果图是否是在设计工期六天内完成的,不能证明在施工期内完成了设计。该效果图及设计图北京瑞祥未在约定期限内让河北鑫旺进行签字或盖章确认,不能证明北京瑞祥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对证明目的和事实不认可。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第一,设计合同解除及返还1.5万元之争议。首先,从设计合同的内容去探究当事人合同本意看,鑫旺公司旨在从瑞祥佳艺分公司获得符合其要求的图纸等设计成果,瑞祥佳艺分公司意在因此从鑫旺公司得到设计费3万元。为此,根据双方约定,分为两个阶段去实现。第一阶段:鑫旺公司支付首期款1.5万元、瑞祥佳艺分公司设计出图纸、经鑫旺公司签字确认;第二阶段,鑫旺公司支付尾款1.5万元、瑞祥佳艺分公司交出全套施工图纸。其次,在实际履行第一阶段过程中,双方针对“水系问题”“更换形式”等方案不断进行沟通调整,预期效果始终处于待定状态,说明在瑞祥佳艺分公司设计出图纸、经鑫旺公司签字确认的第一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合意。基此,原判认定合同利益无法实现、已无履行基础并判令解除设计合同,于理相合。同时,在瑞祥佳艺分公司设计出图纸、经鑫旺公司签字确认的先期目的未实现的情况下,1.5万元首期款作为先期目的得以实现的对价款,理应返还,符合公平原则。第二,违约责任之争议。双方设计合同第六条对违约责任做出两方面约定,一方面是鑫旺公司未能及时付款或未能及时验收导致延期交图,另一方面是瑞祥佳艺分公司原因不能按时交图。两个方面违约责任情形均指向的是上述第二阶段的内容即鑫旺公司支付尾款1.5万元、瑞祥佳艺分公司交出全套施工图纸。因瑞祥佳艺分公司设计出图纸、经鑫旺公司签字确认该阶段合意未予达成,故依第二阶段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的前提不存在。基此,原判驳回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的诉求,与本案事实相符。综上所述,上诉人鑫旺公司、上诉人瑞祥佳艺公司、瑞祥佳艺分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30元,由上诉人鑫旺公司负担865元,由上诉人瑞祥佳艺公司、瑞祥佳艺分公司负担86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史兆宏
审判员 李荣水
审判员 孟志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吕鹏飞
书记员杨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