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清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杨某与河南清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21民初3019号
原告:杨某,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俊杰,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清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崇德街17号星联创科中心17层,社会统一机构代码:91410100MA44151X3N。
法定代表人:阙某,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河南清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7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