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21民初1102号
原告:单莹,女,汉族,1984年12月20日出生,住新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畅慧长,新乡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乡市清尘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经济开发区王村中转站。
法定代表人:丁然,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3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博爱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新乡县合河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新乡县合河乡合河村。
负责人:***,任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清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崇德街17号星联创科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阙世界。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第三人:新乡县合河乡陈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乡县合河乡陈庄村。
法定代表人:***,任村委会主任。
原告单莹诉被告新乡市清尘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新乡县合河乡人民政府、河南清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新乡县合河乡陈庄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犯罪嫌疑,已移送公安部门处理。2020年3月9日新乡县公安局决定对2019年3月3日新乡县合河乡陈庄村***涉嫌破坏市场经营案立案侦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单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0元,退还单莹。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孟令旺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任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