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21民初3289号
原告:***,男,汉族,1953年12月8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
被告:河南清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阙世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3年7月19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舞阳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清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