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784执866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被执行人:黑龙江农垦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8号凯旋广场A栋1单元27层5号。
法定代表人:林长湖,总经理。
被执行人: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玉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乌力吉,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黑龙江农垦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7民终6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黑龙江农垦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给付欠款403440.8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黑龙江农垦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经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7民终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 宝 泉
审判员 额尔德尼
审判员 黄 富 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戴 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