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农垦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京蓝沐禾节水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784民初626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
被告:黑龙江农垦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林长湖。
被告:京蓝沐禾节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法定代表人:乌力吉。
原告***诉被告黑龙江农垦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京蓝沐禾节水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58.02元,减半收取计4929.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