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8101民初89号
原告:***,女,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汤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供热站工人,住黑龙江省汤原县。
被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东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国,男,该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萝北县。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东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诉讼权利有自由处分权。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秦 哲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