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万通利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龙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万通利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23民初1883号
原告:哈尔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依兰县城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23MA1B8NTQ22。
法定代表人:徐立,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来保,男,满族,1982年6月1日出生,依兰县道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依兰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黑龙江万通利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绥化路红星城小区A1栋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8MA196LFR3X。
法定代表人:孙震,职务不详。
原告哈尔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万通利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哈尔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哈尔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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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春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