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302民初277号
原告: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长春市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图书馆。
负责人:***,馆长。
被告:四平市政府采购中心。
负责人:***,主任。
原告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长春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平市图书馆、四平市政府采购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长春市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长春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