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忻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忻府执字第84-1号
申请人***,男,1948年2月19日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
被执行人忻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忻中民再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冻结被执行人忻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银单位行存款155043.99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计22万元,现因需要扣划案件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忻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银行单位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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