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忻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902执472号
申请执行人忻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
法定代表人:任青文,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902民初1066号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29日前自动履行其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银行的单位存款345761.49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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