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忻州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927民初160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10月8日生,住五台县,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天津唐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忻州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胜利街南街。
法定代表人:任某,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忻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宇红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弓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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