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忻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忻府执字第84-2号
申请人***,男,1948年2月19日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
被执行人忻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忻中民再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忻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忻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银行的单位存款200608.29元。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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