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1202执4921号
肇庆市祥荣电梯有限公司、肇庆**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祥荣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1202民初26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确定:“一、被告肇庆**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肇庆市祥荣电梯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0452.67元及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0年6月29日起按年利率5.775%计至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肇庆市祥荣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75.5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肇庆**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肇庆市祥荣电梯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肇庆**婚纱摄影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肇庆市祥荣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肇庆**婚纱摄影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517.17元,其中支付11460.17元(包含受理费75.51元)案款给申请执行人,其中57元用于支付本案案件执行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肇庆**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2020)粤1202民初261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祥荣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肇庆**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如不服本通知,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通知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