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202民初8575号
原告:肇庆市祥荣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蓓蕾北路九号首层北部1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肇之***事务所律师和实习律师。
被告:肇庆市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西江南路22号06卡商铺、裕新楼201写字楼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肇庆市金汇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西江南路22号裕新楼201写字楼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上述三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肇庆市祥荣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下简称“城乡建设公司”)、肇庆市金汇丰投资有限公司(下简称“金汇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肇庆市祥荣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金汇丰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60000元及利息25560元(利息自2021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1月1日为25560元);2、判令被告城乡建设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三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9日,金汇丰公司与原告签订《电梯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合同编号:ZQXR115-126),向原告购买西子电梯设备共计12台,合同总价2184000元,其中设备总价1464000元,安装费总价720000元。《梯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了所有购买电梯设备的交货以及安装调试,并于2018年12月26日经验收合格。金汇丰公司累计已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1824000元,仍拖欠原告应付合同价款360000元未支付。2022年2月18日,金汇丰公司与城乡建设工程共同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书》,金汇丰公司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并承诺尽快向原告付清未付款项360000元,并从2021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计付逾期支付360000元款项的利息直至付清该款项之日止;城乡建设公司表示自愿加入上述债务,成为并存的债务人,与金汇丰投资公司对上述债务的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付款承诺书》出具后至今,金汇丰公司、城乡建设公司均未向原告履行过债务,其已经构成违约。又因金汇丰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故***须对金汇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城乡建设公司、金汇丰公司、***答辩称:一、答辩人肇庆市金汇丰投资有限公司系一间民营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近年来受政府对房地产开发行业的调控以及发布的“二道红线”等规定的影响,之前通过向银行借款融资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模式突然不能为续,致使案涉的御城茗轩项目建设过程中资金链断裂,现仍处于未竣工验收状态。此外,由于疫情防控政策以及市场预期不确定性增加的影响,答辩人至今未能从其他途径获得融资重启案涉项目的建设,拖欠的银行借款、工程款、材料款所产生的利息成本逐日递增,答辩人肇庆市金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巳濒临破产。二、答辩人肇庆市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也是一间民营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其状况与肇庆市金汇丰投资有限公司类似。三、对于原告诉请的应付未付货款360000元,答辩人肇庆市金汇丰投资有限公司、肇庆市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予以确认。四、答辩人***系肇庆市金汇丰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证实其财产与肇庆市金汇丰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分别列支列收、单独核算、利润分别分配和保管、风险分别承担,拟提交肇庆市金汇丰投资有限公司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但受疫情影响,该报告未能在2023年2月16日前作出,鉴此,答辩人***向法院提交延期举证申请,希望法院可以予以准许。五、随政府在今年对于房地产行业的重新定位,出台一系列保交楼、保民生的措施,房地产行业的融资环境有所改善,答辩人肇庆市金汇丰投资有限公司现正在与有意向的投资人商谈融资事宜,望法院给予一定期限,答辩人可根据融资事宜的进展与原告协商并签订调解。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018年4月9日被告金汇丰公司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一份《电梯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约定被告金汇丰公司为其开发的城茗轩项目向原告购买电梯设备12台,总价2184000元。付款方式:设备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起1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设备总金额的20%作为定金,甲方应于电梯发运前30日将本合同设备总金额的80%作为第二期款,支付给乙方。安装付款方式距双方商定的安装完工日期前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安装总金额的50%作为安装第一期款。电梯安装调试完成,在通过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后7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安装总额的30%作为安装第二期款。剩余的20%安装尾款于本合同项目综合验收合格10天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变更和违约:1、如乙方由于非不可抗力不能按时交货或不能按时完成电梯安装,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进约金。具体计付方法为:每延误一周,违约金为本合同中未按时完成电梯安装总价的千分之五,不足一周的以一周计,但此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本合同中未按时完成电梯安装总价的百分之五。2、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按时付款,如甲方由于非不可抗力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时支付合同相关款项时,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延迟付款逃约金,具体计付方法为:每延误一周,违约金为延迟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五,不足一周的以一周计,但此进约金最多不超过延迟付款金额的百分之五。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金汇丰公司交付了约定的12台电梯,并于2019年3月6日取得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许可证。期间,被告金汇丰公司也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设备款及安装款。(2)2022年2月8日被告金汇丰公司、城乡建设公司共同出具《付款承诺书》给原告,内容为:肇庆市金汇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与贵公司签订《电梯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合同编号:ZQXR115-126),向贵公司购买西子电梯设备共计12台,贵公司己经完成了合同项下所有电梯设备的安装调试,并于2018年12月26日经验收合格。上述《电梯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总价款2184000元,肇庆市金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已付1824000元,剩余应付未付款项360000元。现肇庆市金汇丰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尽快向贵公司付清该未付款项360000元,并从2021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6%向贵公司计付逾期支付该款项的利息直至付清该款项之日止,于每月15日前向贵公司支付上个月的利息。肇庆市城乡建设有限公司自愿加入上述债务,成为并存的债务人,与肇庆市金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的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其后被告金汇丰公司、城乡建设公司均未能按承诺支付余下货款及支付利息,原告于2022年11月16日诉至本院,要求各被告付款付息。另外,原告认为被告金汇丰公司是自然人被告***的独资有限公司,认为被告***应共同承担责任。经查,被告金汇丰公司工商登记状态在营企业,正常经营中。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金汇丰公司与原告签订《电梯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由其供应西子电梯设备12台给原告并进行了安装服务,被告金汇丰公司未能按时支付余下货款,被告金汇丰公司和城乡建设公司共同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书》后,仍未按约定支付是违约行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36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所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被告出具的《付款承诺书》约定从2021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计付逾期支付该款项的利息直至付清该款项之日止,双方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原告该诉求有据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城乡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被告城乡建设公司、被告金汇丰公司与原告对账,共同出具了《付款承诺书》,承诺共同向原告支付余下货款,被告城乡建设公司的行为是债务加入,原告要求被告城乡建设公司对金汇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据充分,本院予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由于虽然被告金汇丰公司的一个股东为被告***,但是被告金汇丰公司系正常经营中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被告金汇丰公司的债务应由合同相对的正常经营法人承担,原告要求直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该部分败诉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肇庆市金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祥荣电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损失(以36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至其付清货款为止)。
二、被告肇庆市城乡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一)判项被告金汇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肇庆市祥荣电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933.40元,财产保全费2397.80元合共9331.20元(原告已付),由原告承担1030元,被告金汇丰公司、城乡建设公司共同承担8301.20元,被告金汇丰公司、城乡建设公司负担的受理费应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