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1民初18511号
原告:肇庆市祥荣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肇之***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肇之***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州市白云区,
第三人:肇庆市广发银行大厦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肇庆市。
负责人:***。
原告肇庆市祥荣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肇庆市广发银行大厦业主委员会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肇庆市祥荣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表示双方已庭外解决,明确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并提交申请书予以佐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肇庆市祥荣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