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34民初256号
申请人:清河县昌源塑胶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羊绒园区浦江街96号。
法定代表人:魏希安。
被申请人:上海华固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欧洲工业园区。
原告清河县昌源塑胶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固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清河县昌源塑胶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华固特种门窗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号21×××01和开户行为南汇区农商行横沔支行账号为32×××27的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清河县昌源塑胶件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华固特种门窗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的21×××01账号和开户行为南汇区农商行横沔支行的32×××27账号的存款共计20,000元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恒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艳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