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固特种门窗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金盾防盗器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华固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执恢77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金盾防盗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高东镇革新村周家桥******。
法定代表人:黄龙其。
被执行人:上海华固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欧洲工业园区钜庭路**div>
法定代表人:瞿引娣。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金盾防盗器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华固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燕明
审判员  顾 威
审判员  曹国强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肖杰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