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执恢78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木子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三溪工业园康弘东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敏捷,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华固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欧洲工业园区钜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瞿引娣,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浙江木子机电有限公司与上海华固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 威
审判员 沈燕明
审判员 邱建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肖杰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