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221民初272号
原告:四川雪域圣狮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理县***(四川长化宏光盐化工有限公司食堂综合楼2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汶川五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汶川县雁门乡麦地沟十八台。
原告四川雪域圣狮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汶川五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汶川五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雪域圣狮货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0元,由原告四川雪域圣狮货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