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澄城县永峰商混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鑫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25民初1257号 原告XX城县永峰商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组织机构代码91610525555693082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恬,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鑫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组织机构代码91610502MA6Y3KC65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XX城县永峰商混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鑫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城县永峰商混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0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城县永峰商混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79元,减半收取3439.5元,由原告XX城县永峰商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鱼 茜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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