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4570号
原告:上海石然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星村452号1幢146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6月7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四川秋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一环路南三段28号A座A4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四川秋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石然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秋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受理。审理期间,原告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石然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上海石然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