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秋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石然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4570号 原告:上海石然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星村452号1幢146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6月7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四川秋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一环路南三段28号A座A4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四川秋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石然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秋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受理。审理期间,原告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石然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上海石然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