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晨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江西和亿顺涂料有限公司、四川东晨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2472号
申请人:江西和亿顺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北湖西路598号龙泉湾36栋10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MA394EL8XU。
法定代表人:廖霞,该公司监事。
被申请人:四川东晨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经济开发区晨曦大道中段7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6936816105。
法定代表人:田华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和亿顺涂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东晨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和亿顺涂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东晨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和亿顺涂料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和亿顺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东晨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简谊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沈梦梦
书 记 员 游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