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11民初1929号之二
原告:株洲时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向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昆明苏净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
法定代表人:朱红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宝鸡中车时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法定代表人:张向阳,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株洲时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苏净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宝鸡中车时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株洲时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时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洲时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610元,减半收取40305元,由株洲时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劲 松
人民陪审员 张 辉
人民陪审员 罗 嘉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法官 助理 实习谭璐
书 记 员 吴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