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中车时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株洲时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昆明苏净工贸有限公司、宝鸡中车时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11民初1928号之一

原告:株洲时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向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昆明苏净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

法定代表人:朱红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宝鸡中车时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法定代表人:张向阳,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株洲时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苏净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宝鸡中车时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株洲时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时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洲时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903元,减半收取40451.5元,由株洲时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劲 松

人民陪审员 张  辉

人民陪审员 罗  嘉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法官 助理 实习谭璐

书 记 员 吴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