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中车时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北京长客自动化系统设备有限公司、宝鸡中车时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民初231号
原告:宝鸡中车时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宝鸡市金台区宝福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0684788360X。
法定代表人:张向阳,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利军,陕西东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长客自动化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月华大街1号A8-136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ABEU7F。
法定代表人:刘向前,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军,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宝鸡中车时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长客自动化系统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宝鸡中车时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鸡中车时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中车时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300元,减半收取120150元,由原告宝鸡中车时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亚峰
审判员吴成君
审判员刘勇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娜
书记员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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