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253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91年1月2日,住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
被申请人宝鸡南车时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宝福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宝鸡南车时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中,宝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宝劳仲案字(2012)第236号裁决书,因宝鸡南车时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履行,申请人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认为本案有不予执行的情形,并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
经审查查明,**与其孪生兄弟**同在宝鸡铁路技术学院学习,同时经宝鸡铁路技术学院安排到宝鸡南车时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实习,因二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意错报毕业时间,导致宝鸡南车时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作出二人为在校学生、双方之间为实习关系的判断,**与宝鸡南车时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已经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81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驳回了**的关于劳动争议纠纷的诉讼请求。故**与宝鸡南车时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另,宝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裁决书上签章为直接送达,但其并未向宝鸡南车时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直接送达,因其送达方式不妥导致宝鸡南车时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无法行使诉讼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宝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劳仲案字(2012)第236号裁决,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