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世博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鸿运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广东世博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17591号
原告:广州鸿运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美。
被告:广东世博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陈庆亮。
原告广州鸿运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世博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鸿运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鸿运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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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张 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昱含
书 记 员  黄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