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202执911号
申请执行人:**台区岭域建材商行,住所地开封市**台区滨河路东段55号。
被执行人:河南金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人民路中段路西134号。
法定代表人:伍某某。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71年0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本院在执行**台区岭域建材商行与河南金都建设有限公司、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0202民初9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金都建设有限公司、陈某某的银行存款16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河南金都建设有限公司、陈永军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一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文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