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都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金都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02民初2133号
原告:河南金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人民路中段路西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94766101。
法定代表人:伍俊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武,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佳伟,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7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告:***,男,1971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原告河南金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河南金都建设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8月1日,原告与**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把开封市田家炳实验中学足球场改造工程交由**具体负责组织施工。双方约定,**应当对工程的施工、管理、工资的支付等承担责任,如因该工程欠付材料款、工资等导致原告被起诉,**需向原告承担违约赔偿,对原告代为支付的款项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均应当予以清偿。2020年6月18日,禹王台区岭域建材商行以拖欠其工程款为由把原告及***起诉到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已经把收到的工程款全部转给了**,**及***并没有及时支付给禹王台岭域建材商行。但是基于法律规定,原告是要对该笔款项的支付承担法律责任。后经法院调解,***承担付款责任,原告对该笔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在禹王台区岭域建材商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原告把这笔21万元的工程款支付了,并承担了诉讼费、执行费用。在原告向**及***索要上述损失无果的情况下,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工程费用21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20年10月9日止实际清偿日的利息,利率为月息0.154分(截止到起诉日的利息为10780元),共220780元;2.判令**赔偿原告支出的诉讼费1850元、执行费2300元、律师费10000元,合计14120元;3.二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管辖。1.本案,被告***与原告无任何合同及管辖权法院的约定;2.被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被告***与原告之间无任何事实关系及法律关系,原告诉之无据,被告***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3.被告***的户口所在地为通许县四所楼镇,长期居住地为开封市鼓楼区,无论从哪个地区均不属于贵院管辖。综上,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二被告住所地均在通许县,故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被告提出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给被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红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红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