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民初17938号
原告:***,男,195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
被告:上海振兴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诉讼代表人:上海汇同清算事务有限公司,系被告的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亦团,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振兴铝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庄 倩
审 判 员 陆望舒
人民陪审员 蒋雪顺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卢李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