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84民初1362号之二
原告:葛德年,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怡嘉天下B区。
委托代理人:居继武,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倩,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振兴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欣浪路155号6幢8幢。
诉讼代表人:上海振兴铝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上海市延安西路1088号820室。
被告:上海瑞斯乐复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莘莘路32号1154.
诉讼代表人:上海瑞斯乐复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上海市延安西路1088号820室。
被告:欣狮铝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欣浪路155号-1。
诉讼代表人:欣狮铝业(上海)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上海市延安西路1088号820室。
原告葛德年与被告上海振兴铝业有限公司、上海瑞斯乐复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欣狮铝业(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向原告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葛德年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龙启祥
人民陪审员 胡克香
人民陪审员 沈文凤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卫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