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101强清282号
申请人:上***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欣浪路155号6幢、8幢。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华文,该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上***汽车配件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龙***泾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
2021年10月18日,上***铝业有限公司以上***汽车配件材料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上***汽车配件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公告通知了上***汽车配件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查明:上***汽车配件材料有限公司系由上***铝业有限公司与台湾春德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于1991年12月25日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位于**区,注册资本为50万美元。1999年5月18日,上***汽车配件材料有限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破产法庭、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破产案件管辖实施细则》的规定,在**、**、黄浦、**4区注册登记的公司、企业强制清算案件由本院管辖。上***汽车配件材料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区,属我院管辖范围,我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汽车配件材料有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已出现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上***汽车配件材料有限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上***铝业有限公司作为股东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对上***汽车配件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上***铝业有限公司对上***汽车配件材料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刘 晨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 易
书 记 员 刘 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