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Y-CONNECTIONA/S与浙江双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02民初739号
原告:Y-CONNECTIONA/S。住所地:丹麦。
法定代表人:IreneKatballe,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治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双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宁海县梅林街道塔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曾学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立,*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知难,*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Y-CONNECTIONA/S与被告*江双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原告Y-CONNECTIONA/S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Y-CONNECTIONA/S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Y-CONNECTIONA/S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02元,减半收取计6851元,由原告Y-CONNECTIONA/S负担。
审判长毛姣
审判员朱静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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