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浙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双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双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67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双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67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浙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文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