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双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慧昌隆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26财保412号
申请人:浙江双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梅林街道塔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670329943。
法定代表人:曾学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慧昌隆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金浦路11号4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XWXXP8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浙江双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慧昌隆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4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宁波市宏泰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慧昌隆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4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双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于水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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