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环湖灯具有限公司与浙江双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81民初5519号
原告:浙江环湖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陈均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双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
法定代表人:仇成丰,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环湖灯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双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环湖灯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环湖灯具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环湖灯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4元,减半收取1922元,由原告浙江环湖灯具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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