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宁海县岔路孟飞电子厂与浙江双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26民初7234号之二
原告:宁海县岔路孟飞电子厂(组织机构代码:L6674400-5),住所地:宁海县岔路镇岔路村花堂135号。
经营者:***,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告:浙江双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703299-4),住所地:宁海县梅林街道塔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仇成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海县岔路孟飞电子厂与被告浙江双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宁海县岔路孟飞电子厂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海县岔路孟飞电子厂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海县岔路孟飞电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7元,减半收取1288.5元,财产保全费1089元,合计2377.5元,由原告宁海县岔路孟飞电子厂负担。
审判员童文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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