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26民初675号之一
原告:嘉兴普利科斯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海盐县百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084279896G。
法定代表人:林鹏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婷,浙江工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双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670329943。
法定代表人:曾学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嘉兴普利科斯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双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普利科斯光电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普利科斯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嘉兴普利科斯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于水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威柱
代书记员 高 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