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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民初2205号
原告:宁海县**新能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外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武兴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松,宁波浙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浙江双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塔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曾学仁,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新能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双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宁海县**新能源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宁海县**新能源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海县**新能源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海县**新能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晓丽
人民陪审员李娟
人民陪审员周珍亦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朱凌鹰